永安市中小学责任督学管理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督学的管理,充分调动督学责任区督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及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和《永安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督导责任区督学管理考核办法。
一、管理考核对象
永安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聘任的中小学督学责任区全体责任督学。
二、管理办法
(一)责任区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从永安市教育工委任命的中小学学校督学中选聘,聘期原则上为三年。
(二)责任区督学工作任务由教育督导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责任区督学履职督学视同任满工作量,各中小学不再安排责任督学任课。责任督学日常办公仍在原校并服从学校管理。责任督学年度考核由教育督导室与所在学校共同完成。
(三)各责任区督学应积极参与责任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必要时可参加责任学校班子会议。
三、考核内容
责任督学考核内容包括责任督学的学习提高,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调研”工作职责情况,按时提交各类资料以及督导成效等方面(详见《永安市中小学责任督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责任督学考核工作由永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7月。
(二)依据《永安市中小学责任督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每位责任督学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督导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各责任区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区责任督学本学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复评并提出考核建议等级,于每年的7月10前将自评、复评分数以及相关资料交市教育督导室;市教育督导室在责任督学自评、责任区复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提交教育局局务会审定后执行。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及运用
(一)责任督学考核采用100分制(不含附加分),90分以上(含90)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的,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或良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取消其责任督学资格。
(三)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二月起施行。
附件:永安市中小学责任督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永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2月日印发 附件
永安市中小学责任督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姓名: 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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